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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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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3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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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34505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34505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公務人員甲應律師考試及格,為參加律師訓練,經依相關規定辦理留職 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甲得否另從事與律師訓練無關之其他工作?又 其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是否須經權責機關 同意或備查?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