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警察人事行政與法制
一、警察人員任職前應注意和考量那些事項?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0 條 第 4 項訂定之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規定,陞遷之定義是指那些情形?又警察機關主管職務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在同一單位(管轄區)之任期為三年, 期滿得連任一次。但人員具有那些情形者,得不受任期限制?此外,警 察機關、警察大學有那些情事者,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25 分)
二、警察官之任用應經訓練合格,其訓練合格定義係指何意?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其目標及法源依據為何?一般警察特考班基礎訓練之性質、重點、法律依據、法律效果,以及提起行政救濟之規定又為何? (25 分)
三、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除提供畢業、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或依遴選資格條件規定建立候用名冊及得免經甄審之職務外,就該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應本何種原則評定陞遷,並辦理甄審?其中警察機關人員有那些情事者,不得辦理陞任?(25 分)
四、警察人員退休方式有幾種?114 年 4 月 25 日總統公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5 條修正案,提高警消、海巡等退休所得替代率,其主要內容如何?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那些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