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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27753

科目: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 年份:114年 | 選擇題數:25 | 申論題數: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選擇題 (25)

15警方正在偵辦一起詐欺案件,據線報指出甲涉嫌重大,於是警員P製作一張「通知單」通知甲至警局接受詢問,未蓋分局長章,直接拿到甲之住處,因甲不在,而由鄰居代收。甲依通知到警局,等候3個小時卻仍未開始詢問,警方解釋現在太忙,請其稍待片刻;片刻後,由警員P對甲進行詢問,P於詢問前先核對了甲之身分,並進行告知義務,甲表示了解、並無請律師的需求。隨後,P詢問甲對於詐欺案件的看法,甲一概否認;由於中途P發現忘記攜帶錄音設備,於是決定先問完後,請甲照著筆錄念一遍,進行補錄音。甲在重述的過程中,意識到自己講了不該講的話,涉嫌重大,遂情緒失控,準備突圍逃跑;P發現甲之異狀,遂逕行拘提甲,並於事後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請根據上述事實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通知書必須按照法定格式製作,除須記載犯罪嫌疑人之姓名及可辨識身分資料、涉嫌之罪名、應到之日時及處所、特別事項外,尚要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並經地區警察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之長官簽章。故本件P製作之通知書不合法(B)犯罪嫌疑人到場後,原則上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無故拖延;但如有重要案件須處理或經犯罪嫌疑人同意時,得依實際情形,調整詢問時間或使其在現場等候。故本件P請甲等候詢問之行為合法(C)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不得於筆錄製作完成後,始重新詢問並要求受詢問人照筆錄朗讀再予錄音;就算徵得被詢問人之同意,亦違反相關法律之規定而不合法。故本件P要求甲重錄之行為不合法(D)有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得逕行拘提之。惟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故本件P逕行拘提甲之行為合法

申論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