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丙未經許可,逕於其所有建築物頂樓加蓋鐵皮構造物。臺北市政府經查認該構造物無法補辦建物執照,屬實質違章建築,遂發函命丙於 3 日內自行拆除。惟丙逾期仍未履行拆除義務。請問:

(二)若該鐵皮構造因結構不穩,有立即坍塌之危險,臺北市政府是否得採取其他之行政執行措施?其法律性質與適用要件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