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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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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9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3404
科目: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
年份:
9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乙締結買賣契約,並向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雙方於契約內有願逕受強制執 行之約定,經公證人將其契約作成公證書。稍後,因甲不履行其義務,乙乃持公證 書向該管地方法院執行處聲請對甲強制執行,問:執行處受理強制執行聲請時,是 否得對此公證書之內容進行審查?(25 分)
二、甲、乙為夫妻,兩人惟恐一方於日後有虐待、侮辱他方或與他人通姦之情事,因而 預立若一方有前揭情事,即應賠償他方五百萬元並同意離婚之契約,甲、乙持該契 約向公證人請求公證,問:公證人應如何處理該請求?(25 分)
三、甲財團法人請求設立登記,經登記處於登記簿記載完畢後,因未繳驗財產移轉為法 人所有之證明文件,而遭撤銷其設立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事後捐助 人復以同一筆捐助前開甲財團法人之財產再捐助成立乙財團法人,並報經主管機關 許可,聲請法人設立登記,問:法院登記處應否准許該聲請?(25 分)
四、甲未成年而父母雙亡,經聲請法院指定其父之同學某乙為其監護人。現因納稅之故 須處分甲之不動產,依法應得親屬會議同意(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規定),惟某 甲之父母,係大陸來台人士,在台除同鄉、同學、同宗(只同姓而無任何證據證明 有血緣關係)外,其他別無親屬,某乙乃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指定部 分同鄉、同學、同宗、自治人員(里、鄰長),為某甲之親屬會議會員,問:法院 應如何處理乙之聲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