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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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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50370
科目:
民法親屬編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親屬編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乙婚後育有一子丁,乙因生產不幸死亡。乙之妹丙為能照顧丁,雖與男友己生下 戊,但並未結婚。數年後甲向丙求婚,承諾婚後收養戊為養子,同時亦將丁由丙收 養。己心生不滿,遂向法院主張該婚姻及收養無效。有理否?(25 分)
二、甲乙夫妻遭逢意外雙雙死亡,留有一子丙及數棟房屋。甲乙生前皆有工作,居住於 乙母丁之住處,並由丁照顧丙。甲乙休假時,經常攜丙到甲父戊之住處拜訪,讓戊 享含飴弄孫之樂,甲乙及丙亦將戶籍登記於戊之住處。今戊逢喪子之痛主張丙應由 其撫養並擔任監護人,管理丙之財產至其成年,可否?(25 分)
三、甲為獨生女,與乙結婚後約定如育有二子,將一子從母姓一子從父姓。後甲產下雙 胞胎,丙丁二子,分別從母姓及父姓,數年後丙丁已滿七歲,但甲乙卻離異,由乙 擔任監護人,並與戊再婚。丙要求變更為從父姓,有理否?(25 分)
四、甲乙婚後約定子女中一人必須從母姓,後乙產下丙及丁,一女及一子,丙從父姓, 丁從母姓。今乙之母死亡,遺囑記載,因丁從母姓,故將部分遺產留給丁,以傳承 香火。今乙之弟戊主張,丁不得從母姓,遺產應由戊一人獨得,有理否?(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