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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50370
科目:民法親屬編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夫妻遭逢意外雙雙死亡,留有一子丙及數棟房屋。甲乙生前皆有工作,居住於 乙母丁之住處,並由丁照顧丙。甲乙休假時,經常攜丙到甲父戊之住處拜訪,讓戊 享含飴弄孫之樂,甲乙及丙亦將戶籍登記於戊之住處。今戊逢喪子之痛主張丙應由 其撫養並擔任監護人,管理丙之財產至其成年,可否?(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山花

(一)民法§1091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二)同法§1094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三)結論:

甲乙生前居住於丁住處,且未成年丙係由丁照顧。依§1094規定,丙原則上由祖母丁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