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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專利法規
> 96年 - 96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49286
96年 - 96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49286
科目:
專利師◆專利法規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專利師◆專利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發明必須具備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前段產業利用性、第 22 條第 1 項後段新穎性、 第 22 條第 4 項進步性及第 23 條擬制新穎性(或稱為擬制已知技術)的專利要件, 始得取得專利。依專利法第 25 條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 要圖式。同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請說明產業利用性要件 與第 26 條第 2 項後段「並可據以實施」要件之關係。(20 分)
二、審查判斷系爭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 31 條規定與審查判斷申請案是否符合第 23 條規定有何差異?(20 分)
三、現行專利法對於專利審查是否給予專利之舉證責任如何規定?又專利法第 44 條規 定,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 21 條至第 24 條、第 26 條、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項、 第 31 條、第 32 條或第 49 條第 4 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申請案是否違 反前開第 44 條規定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20 分)
⑴請問誰是系爭專利之發明人?誰是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8 分)
⑵請問某乙應如何主張才能回復其為發明人之地位或取回專利權?(8 分)
⑶如某乙順利取回專利權時,某乙對該某 B 國內公司如何主張?(8 分)
⑷如法院判定某乙是發明人,但專利權還是屬於某 A 公司時,某乙可否主張該某 A 公司以及 C 知名國際公司侵害其姓名表示權?(8 分)
⑸某 A 公司(若擁有專利權但發明人是某乙)可否主張其業務上之信譽因該某 C 知 名國際公司侵權而致減損,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