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專利師◆專利法規
>
96年 - 96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49286
> 申論題
申論題
試卷:96年 - 96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49286
科目:專利師◆專利法規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6年 - 96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49286
科目:
專利師◆專利法規
年份:
9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發明必須具備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前段產業利用性、第 22 條第 1 項後段新穎性、 第 22 條第 4 項進步性及第 23 條擬制新穎性(或稱為擬制已知技術)的專利要件, 始得取得專利。依專利法第 25 條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 要圖式。同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請說明產業利用性要件 與第 26 條第 2 項後段「並可據以實施」要件之關係。(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