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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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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48795
科目:
民法親屬編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親屬編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結婚,數月後因感情不睦,乙女離家與丙男同居, 並於九十一年五月時與丙男生下一女A,甲男當時即知情但置之不理。後九十一年 十一月乙女與甲男離婚,與丙男結婚,不幸與丙男二人於九十六年七月間因車禍死亡。 與A同住之丙男之母丁希望能獲得A之監護權,遂於九十六年八月以丁之名義向法 院提起否認A為甲男之婚生子女之訴,請問丁可不可以起訴?(25 分)
二、甲男乙女原為夫妻,育有一子A,後乙女被甲男施以暴力行為攜A離家,於九十三年 間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並經法院判由乙女擔任A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 甲男對A即不聞不問。嗣乙女與丙男於九十七年一月結婚,三十歲之丙男想收養八歲 之A為養子,乙樂觀其成,但甲不同意,請問丙向法院聲請收養A時,丙應如何主張, 才有獲准之可能?(25 分)
三、民法親屬編關於成年人之監護之規定已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設有成年 之甲男於九十七年六月因車禍變成植物人,親人只剩年邁多病且無法工作之同居 祖父母乙、丙二人,經乙、丙向法院聲請宣告甲為禁治產人,並聲請希望由甲之同居 女友丁擔任甲之監護人,請問乙、丙就監護人部分之聲請是否可能如願?如乙、丙 係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始聲請,有無不同?(25 分)
四、現行有效關於決定、變更婚生子女姓氏之民法規定之內容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