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男乙女原為夫妻,育有一子A,後乙女被甲男施以暴力行為攜A離家,於九十三年 間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並經法院判由乙女擔任A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 甲男對A即不聞不問。嗣乙女與丙男於九十七年一月結婚,三十歲之丙男想收養八歲 之A為養子,乙樂觀其成,但甲不同意,請問丙向法院聲請收養A時,丙應如何主張, 才有獲准之可能?(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