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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民用航空法
> 98年 - 098年佐級民用航空法#48127
98年 - 098年佐級民用航空法#48127
科目:
民航◆民用航空法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航◆民用航空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試說明何謂「航空器」?並請依民用航空法對航空器之定義,解釋該法第 91 條 (旅客運送責任)之適用範圍。(25 分)
二、請由民用航空法第 11 條允許附條件買賣航空器或融資租賃之航空器於尚未由中華 民國國民、法人或政府機關取得所有權前,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之特別規定,說明 航空器取得國籍之原則。(25 分)
三、試說明何謂「包機」?並請申論民用航空法第 80 條應否適用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 業所從事之包機業務。(25 分)
四、請解釋民用航空法第 81 條限制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 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 業務之規範意義。(25 分)
附「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以附條件買賣方式自外國購買之非中華民國航空器,於完 成約定條件取得所有權前或向外國承租之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租賃期間在六個月以上,且航空器 之操作及人員配備均由買受人或承租人負責者,經撤銷他國之登記後,得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之登記由買受人或承租人向民航局申請。但其登記不得視為所有權之證明。 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登記符合本條之規定者,無須另為登記。 第 80 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 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 第 81 條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 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 第 91 條 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 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或因乘客有過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 乘客因航空器運送人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航空器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航空器運送人能證明 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