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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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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098年佐級民用航空法#48127
> 申論題
三、試說明何謂「包機」?並請申論民用航空法第 80 條應否適用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 業所從事之包機業務。(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試說明何謂「航空器」?並請依民用航空法對航空器之定義,解釋該法第 91 條 (旅客運送責任)之適用範圍。(25 分)
#166973
二、請由民用航空法第 11 條允許附條件買賣航空器或融資租賃之航空器於尚未由中華 民國國民、法人或政府機關取得所有權前,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之特別規定,說明 航空器取得國籍之原則。(25 分)
#166974
四、請解釋民用航空法第 81 條限制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 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 業務之規範意義。(25 分) 附「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以附條件買賣方式自外國購買之非中華民國航空器,於完 成約定條件取得所有權前或向外國承租之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租賃期間在六個月以上,且航空器 之操作及人員配備均由買受人或承租人負責者,經撤銷他國之登記後,得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之登記由買受人或承租人向民航局申請。但其登記不得視為所有權之證明。 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登記符合本條之規定者,無須另為登記。 第 80 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 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 第 81 條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 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 第 91 條 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 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或因乘客有過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 乘客因航空器運送人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航空器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航空器運送人能證明 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 限。
#166976
四、試說明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6 條之 2 中與勤務表及疲勞風險管 理相關之條文規定內容。(25 分)
#555439
三、試說明 ICAO 之主要職責與功能。(25 分)
#555438
二、請說明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中關於民用航空運輸業退場機制的條 文與配套規定。(25 分)
#555437
一、試說明芝加哥公約之成立背景及主要條約內容為何。 (25 分)
#555436
四、請說明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民用航空法量罰標準表中之裁罰門檻內容。(25 分)
#521848
三、請說明民用航空法中,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 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為何?(25 分)
#521847
二、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雙飛航組員飛航時間限度為何?(25 分)
#52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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