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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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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42224
科目: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何謂住所?民法上之住所有幾種?請分別釋明之。又「未成年子女」及「夫妻」之 住所各應如何認定?(25 分)
⑴請求權
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⑶要式行為
⑷除斥期間
⑸無權處分
三、甲男與乙女於民國 89 年結婚,婚後生有一子,因該子年幼時即送至美國讀書,乙 為照顧該子亦同赴美國居住,未料甲於民國 96 年間結識丙女,並於 97 年以乙惡意 遺棄為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並取得勝訴確定判決。而後,丙女因信賴該判決而與甲 結婚,乙女後來回國時始發現該情事。試問甲、丙之婚姻有效與否?又丙對甲得主 張何等權利?(25 分)
四、甲男乙女結婚,婚後乙又結識丙男並發生性關係,而後乙生下一子丁,同時甲因察 看乙女之手機短訊發現乙、丙之關係,進而懷疑丁非其子,經 DNA 鑑定後,確定 甲與丁並無血緣關係。試問甲與丁於法律上有無親屬關係?又丙於法律上可否主張 丁為其子女?(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