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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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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42224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請依民法規定,釋明下列法律概念:(25 分)
⑴請求權
相關申論題
一、何謂住所?民法上之住所有幾種?請分別釋明之。又「未成年子女」及「夫妻」之 住所各應如何認定?(25 分)
#132732
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132734
⑶要式行為
#132735
⑷除斥期間
#132736
⑸無權處分
#132737
三、甲男與乙女於民國 89 年結婚,婚後生有一子,因該子年幼時即送至美國讀書,乙 為照顧該子亦同赴美國居住,未料甲於民國 96 年間結識丙女,並於 97 年以乙惡意 遺棄為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並取得勝訴確定判決。而後,丙女因信賴該判決而與甲 結婚,乙女後來回國時始發現該情事。試問甲、丙之婚姻有效與否?又丙對甲得主 張何等權利?(25 分)
#132738
四、甲男乙女結婚,婚後乙又結識丙男並發生性關係,而後乙生下一子丁,同時甲因察 看乙女之手機短訊發現乙、丙之關係,進而懷疑丁非其子,經 DNA 鑑定後,確定 甲與丁並無血緣關係。試問甲與丁於法律上有無親屬關係?又丙於法律上可否主張 丁為其子女?(25 分)
#132739
四、甲男(60 歲)喪偶後與子女疏離,生活與就醫多由鄰居乙女(25 歲)照 料。甲曾因手術時乙非親屬不得簽署同意書,遂欲聲請收養乙為養女。 法院審理時,甲、乙均同意收養,並提出相關收養契約,但法院認為, 兩人雖互動密切,然未有長期共同生活或相互扶持之事實,僅以情誼深 厚為由不足認定具親子關係,且醫療簽名並非收養之目的,遂以民法第 1079 條之 2 第 3 款規定,認為該收養有其他重大事由違反收養目的之情 形駁回,試問:法院之裁定是否妥當?(25 分)
#554685
三、甲女與乙男結婚後,共同居住於甲所有之房屋。後因乙對甲施暴,甲聲 請保護令獲准,甲於民國 105 年遷出該房屋,並要求乙於 30 日內搬離。 惟乙仍繼續居住於該房屋,甲主張乙無權占有,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乙 返還房屋並給付相當租金,乙則抗辯稱:婚姻關係存續中雙方互負同居 與扶養義務,其居住係為履行義務,非屬無權占有,試問,何者有理? (25 分)
#554684
二、甲將其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丙,並由乙協助辦理相關登記。最初設定登 記時,甲親自委託地政士丁辦理。數日後,乙則單獨持變更登記證件交 予地政士丁,請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此次變更涉及擔保金額及債權 確定日期之調整,惟甲並未親自到場。甲事後主張:乙非其代理人,僅 係其自行與丙協議後變更登記事項,其並未授權,且乙之行為非屬使者 之傳達,故該變更登記應屬無效。丙則抗辯:乙提出之變更登記證件均 為真正,屬於使者之行為,變更登記應生效。試問,何者有理?(25 分)
#55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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