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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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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8176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向乙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屆期不還,丙為甲之普通保證人,乙屢次向甲 催討欠款皆無效果。乙乃以甲、丙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甲、丙應連帶返還借款三 百萬元。言詞辯論時,甲辯稱其未欠乙錢,而丙則未到場。問:甲之答辯效力是否 及於丙?若法院審理之後,認為甲確實欠乙三百萬元而丙確為保證人,法院應如何 判決?(25 分)
二、某大學法律系四年級學生甲、乙、丙等三十人舉辦畢業旅行,由甲出面租 A 公司之 遊覽車出遊,途中因司機 B 打瞌睡而發生車禍,甲、乙、丙等三十人皆受傷,由於 A 公司拒絕賠償,甲、乙、丙等三十人乃選定甲、乙、丙三人為原告,訴請 A 公司 和 B 應連帶賠償甲、乙、丙等三十人每人各新台幣(下同)三萬元,訴訟進行中,甲、 乙徵得選定人中二十人之同意,與被告以賠償每人一萬元和解,丙因出國未到場, 但法院亦為甲、乙和 A、B 製作和解筆錄。問:該訴訟和解之效力如何?丙回國後 知悉和解之事,乃以自己之名義請求法院續行訴訟,問:法院如何處理丙之請求? (25 分)
三、證人與被告間具有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項所定之情形,且有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之規定得拒絕證言,如法院未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之告知義務,而 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則所取得的證言對被告的 案件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附錄:刑事訴訟法 第 180 條第 1 項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 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 拒絕證言。 第 186 條第 2 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四、甲女因遭其前男友乙男毆打成傷,懷疑乙男所為係受到其女友丙女之教唆,乃於警 詢時,提出對乙男及丙女共同傷害之告訴,嗣於偵查中,甲女稱其係個人主觀懷疑 丙女教唆傷害,現經丙女解釋已誤會冰釋,甲女因而向檢察官撤回對丙女之告訴, 問甲女撤回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乙男?(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