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大學法律系四年級學生甲、乙、丙等三十人舉辦畢業旅行,由甲出面租 A 公司之 遊覽車出遊,途中因司機 B 打瞌睡而發生車禍,甲、乙、丙等三十人皆受傷,由於 A 公司拒絕賠償,甲、乙、丙等三十人乃選定甲、乙、丙三人為原告,訴請 A 公司 和 B 應連帶賠償甲、乙、丙等三十人每人各新台幣(下同)三萬元,訴訟進行中,甲、 乙徵得選定人中二十人之同意,與被告以賠償每人一萬元和解,丙因出國未到場, 但法院亦為甲、乙和 A、B 製作和解筆錄。問:該訴訟和解之效力如何?丙回國後 知悉和解之事,乃以自己之名義請求法院續行訴訟,問:法院如何處理丙之請求?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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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丙這位同學因為在審理和解程序未到場,所以法公視同丙同學放棄和解,所以宣判A公司只需配陪甲'乙及其他二十位同學各一萬元的和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