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一、試述條約於我國國內法之效力。(33%)
(一)、《台美牛肉輸入議定書》締約主體為何?其法律性質為何,就國際法及我國內國法之規定敘述之。
(二)、我國立法機關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三讀修正並經總統於一月二十七日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內容如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菌。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七、攙偽或假冒。八、逾有效日期。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 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 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該條文限制『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 製品』之進口,該條文與《台美牛肉輸入議定書》若相互抵觸時,法律位階應如何決定。
(三)、若美國以台灣違反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定為由,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控訴,我國上開管制措施應如何因應,其法律論據為何?
(1)為何需要探討國際法在國內法上的效力?一元論(monism) 及二元論(dualism)所指為何?(11%)
(2)條約在我國的國內法上的效力為何?(11%)
(3)兩人權公約在2009年5月14日總統簽署批准書後,2009年12月 10日施行法施行前,有我國國內法上的效力嗎?為什麼?(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