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與美國於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簽訂 Protocol of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Related Measure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Beef and Beef Products for Human Consumption from the Territory of the Authorities Represented by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台美牛肉輸入議定書》,依據上開事實,試回答以下問題:(34%)
(二)、我國立法機關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三讀修正並經總統於一月二十七
日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內容如下: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
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 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 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該條文限制『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 製品』之進口,該條文與《台美牛肉輸入議定書》若相互抵觸時,法律位階應如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