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在路邊拾獲一隻走失的白狗,久候多時不見有人來找,遂在附近店家留下其聯絡方式,將該犬 攜回照顧,並在網路上刊登訊息;之後發現該犬為乙家中走失的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白狗攜回之行為成立侵權行為
(B)甲不得請求報酬,因此對於白狗之照顧應盡到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義務
(C)甲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得依民法第 176 條請求償還費用
(D)甲管理事務,符合民法第 175 條緊急管理之要件,僅於有重大過失時,才須負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 B(51), C(1610), D(177), E(0) #2353620

詳解 (共 2 筆)

#4434646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
,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
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
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17
0
#4071674
第 176 條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
(共 1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