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以上哪些同學的說法是正確的?
(A)甲乙
(B)乙丙
(C)甲丙
(D)丙丁
統計: A(2092), B(5204), C(1802), D(763), E(0) #1964271
詳解 (共 10 筆)
實驗教育三法:
一、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1.個人實驗教育
2.團體實驗教育:3人以上,30人為限
3.機構實驗教育
三、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1.招生對象:6-18歲學生
2.學生每年級小於40人,總學生數小於480人
3.私立學校為主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應讀為「ㄉㄜˊ」,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我比較想當面問命題者,你真的是教育專家?
第 三 章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第 十四 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 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 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
(三) 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 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
甲生:第 二十 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
丁生:第 十四 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 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根本有病阿......
| 疑義結果 | 一、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08年 02月27日)第十一條「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實驗學校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 二、法規規定是"應"而非"得",選項甲生是錯誤的。故維持原答案(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