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得為聲請釋憲之主體?
(A)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
(B)總統府
(C)考試院
(D)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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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3201), C(236), D(517), E(0) #488858

詳解 (共 10 筆)

#747993
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或人及其事由:
    1.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 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3.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4. 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 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提出聲請者(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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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210
2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時,應有...
(共 5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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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633
總統府並非憲法上的機關,〝總統〞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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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293
627  那是阿扁先生   他是用「人民」的地位去聲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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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492
人民、[法人]或[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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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415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27 

相關附件

事實摘要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檢察官就聲請人總統陳水扁先生「國務機要費」使用問題,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分案偵查,並陸續訊問聲請人,向聲請人要求取得有關資料、文件,嗣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偵字第二三七0八號起訴書將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等人以共同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本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刑事案件審理,聲請人認本案檢察官形式上雖未起訴聲請人,其起訴書卻以認定聲請人係犯罪共同正犯為前提,並將總統夫人以共同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此一偵查聲請人與起訴行為以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本案之行為,應已違反憲法第第五十二條之規定。

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審理本案,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發函聲請人,要求聲請人說明相關事項,聲請人認相關事項係屬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發生爭議。爰此,聲請人主張總統行使職權,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刑事案件審理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爭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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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2170

總統府是總統的幕僚機關,其機關首長是總統府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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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0298
釋字541號條文節錄:「本件聲請係總統府...
(共 5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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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658
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或人及其事由:
    1.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 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3.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4. 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 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提出聲請者(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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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698
奇怪…釋字627不就是總統府聲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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