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關「父母子女」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出生七個月大時就送給人當養女的陳美鳳,不具繼承親生父母遺產的資格
(B)吳克群之父欠債,身為兒子的他有償還父親債務的義務
(C)王仁甫和季芹的婚前所生的女兒可透過認領的程序成為準婚生子女
(D)金曲歌王施文彬在父親死後才出生,因此不能行使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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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8), B(269), C(1212), D(90), E(0) #227068
統計: A(2678), B(269), C(1212), D(90), E(0) #227068
詳解 (共 10 筆)
#250390
C是透過準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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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376
c 他們兩個婚前生的女兒,在兩人結婚後根本不用做什麼認領的動作,孩子即是婚生子女,這就是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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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362
…8f你別亂搞行嗎?哪來什準婚生子女,民法可沒這種東西。那個叫準正,準正之後就是婚生子女,不懂就別亂改答!
原答案就是A無誤!請訂正為A!
原答案就是A無誤!請訂正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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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366
民法§1077第一項與第二項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請把民法看熟點,不要一知半解就亂改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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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57
TO 妮巴:
吳克群他爸還未往生談不上繼承的法令~~即使真的往生也還有限定繼承來擋債務
這樣的話只要債務上吳克群不是保人,銀行就拿吳克群沒轍
當然黑道的話父債子償是他們的恐嚇語,依法是沒有效力的,還可以告恐嚇
所以吳克群他爸的債務跟他沒有關係不需要償還,所以是錯誤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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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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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760
(A)出生七個月大時就送給人當養女的陳美鳳,不具繼承親生父母遺產的資格(O;收養期間陳美鳳與本生父母間權利義務關係停止)
(B)吳克群之父欠債,身為兒子的他有償還父親債務的義務(X;有但書,以繼承所得遺產額度內,有償還義務)
(C)王仁甫和季芹的婚前所生的女兒可透過認領的程序成為準婚生子女(X;婚後自動準正為婚生子女。無「準婚生子女」一詞)
(D)金曲歌王施文彬在父親死後才出生,因此不能行使繼承權。(X;胎兒有繼承權)
民法 第 1077 條(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民法 第 1148 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 第 1064 條(準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 1166 條(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B)吳克群之父欠債,身為兒子的他有償還父親債務的義務(X;有但書,以繼承所得遺產額度內,有償還義務)
(C)王仁甫和季芹的婚前所生的女兒可透過認領的程序成為
(D)金曲歌王施文彬在父親死後才出生,因此
民法 第 1077 條(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民法 第 1148 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 第 1064 條(準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 1166 條(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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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74
吳克羣表示: 還好我改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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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558
ㄟ......有梗喔!!不錯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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