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A)職等標準
(B)職務說明書
(C)職系說明書
(D)職務列等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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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2), B(319), C(66), D(203), E(0) #279728

詳解 (共 4 筆)

#225531
第 3 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 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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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43
職務<職系<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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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348
重點是職等不是文書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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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879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 那為何不是這個? @@
題目: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題目還特別標了個文書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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