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信函每件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超為多少毫米。
(A) 0.5
(B) 1
(C) 2
(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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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6), B(372), C(4605), D(269), E(0) #381004

詳解 (共 4 筆)

#1134164
第十二條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
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
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度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
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小於十公分。
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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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000
2016年只考郵政三法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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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1856
法規名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
(共 4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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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0297

這題根本不是郵件處理規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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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59781
未解鎖
法規名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
(共 4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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