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幾公斤?
(A)一公斤
(B)二公斤
(C)三公斤
(D)四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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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1707), C(76), D(3), E(0) #381002

詳解 (共 4 筆)

#944646

   十二   條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

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

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度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

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小於十公分。

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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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795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5-1 條 

1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2 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

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

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3 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

4 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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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務營業規章  >  第二章 基本郵件業務

第十二條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但郵政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專營之文件不在此限。

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

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寸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

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寸不得小於十公分。

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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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538
自己做筆記會記的較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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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030
2KG1KG各友哪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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