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函每件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各不逾?公分,合計以?公分為限。
(A)30、60
(B) 60、90
(C) 120、150
(D) 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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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5), B(5371), C(341), D(67), E(0) #381003

詳解 (共 2 筆)

#605096

郵務營業規章 第12 條

信函每件尺寸限制: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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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456

   十二   條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

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

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度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

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小於十公分。

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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