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按鐵路運送規則之規定,行李、包裹、貨物之交付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依何種期間計算之?
(A)以輸送期間計算
(B)以起運期間、輸送期間合併計算
(C)以輸送期間、接送期間合併計算
(D)以起運期間、輸送期間、接送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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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434), C(122), D(2442), E(0) #385769
統計: A(291), B(434), C(122), D(2442), E(0) #385769
詳解 (共 6 筆)
#532813
第27條
行李、包裹、貨物之交付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依左列期間合併計算:
一、起運期間:行李、包裹為承運之當日,貨物為承運之當日及次日。委託運前保管之貨物,為實際能承運之當日及次日。
二、輸送期間:按計費里程,依左列標準計算:
(一)行李及包裹,每四○○公里或不滿四○○公里為一日。
(二)貨物,每二○○公里或不滿二○○公里為一日。
三、接送期間:接取或送交各為一日。
因天災事變、託運人請求變更運送或因不應歸責於鐵路之事由而遲延之日數,應加算於交付期間內,其不滿一日者作一日計算。
到達之行李、包裹、貨物、應發到達通知者自發出到達通知時起,不需到達通知者自完成交付準備時起,其遲延之時間,除應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外,視為未超過交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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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63
鐵路運送規則第27條已於103/12/03後修改如下:
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鐵路之設備或車輛喪失毀損者,旅客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旅客因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致鐵路機構或其他旅客受有損 害者,亦同。
因此已經不再是第27條所規範的內容了
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鐵路之設備或車輛喪失毀損者,旅客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旅客因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致鐵路機構或其他旅客受有損 害者,亦同。
因此已經不再是第27條所規範的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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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325
答案是 : " 鐵路運送規則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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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156
鐵路運送規則第27條已於103/12/03後修改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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