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4公務員投資於不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事業並為其股東者,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多少?
(A)10
(B)8
(C)6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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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 B(3), C(4), D(40), E(0) #1916326

詳解 (共 2 筆)

#3128398
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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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9730
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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