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依特殊教育法所稱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其內容所包括的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非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所述?
(A)學生家庭狀況
(B)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C)長期目標及短期目標
(D)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目標及相關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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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89), C(311), D(82), E(0) #62538

詳解 (共 4 筆)

#183804

C-----> 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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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15


第 18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 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一○、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 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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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39
選項D也錯,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目標及相關專業服務 ,正確是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沒有目標這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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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629
法規早就改了
這種題目早就過時了捏~~
建議刪掉 不然作答的時候會誤導 謝謝: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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