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B)內政部許可各機關執行稽查任務人員得使用各種警械
(C)員警使用警械致財物損毀支付補償金之標準係由內政部訂定
(D)各警察機關員警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補償費用由各級政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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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 B(1264), C(165), D(187), E(114) #1802475

詳解 (共 5 筆)

#2833575
(B) 第 14 條 I警械非經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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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可許可的警械範圍為 棍、銬、電、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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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239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第 1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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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III. 第1項警械種類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1

 

「法規命令」名稱: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公發布日:民國 75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

 

法規體系:警政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種類

規格

備考

警棍

木質警棍

 

膠質警棍

 

鋼(鐵)質伸縮警棍

 

警刀

各式警刀

 

手槍

各式手槍

 

衝鋒槍

各式衝鋒槍

 

步槍

半自動步槍

 

自動步槍

 

霰彈槍

各式霰彈槍

 

機槍

輕機槍

 

重機槍

 

火砲

迫擊砲

 

無後座力砲

 

戰防砲

 

其他器械

瓦斯器械

瓦斯噴霧器(罐)

 

瓦斯槍

 

瓦斯警棍(棒)

 

瓦斯電氣警棍(棒)

 

瓦斯噴射筒

 

瓦斯手榴彈

 

煙幕彈(罐)

 

鎮撼(閃光)彈

 

電氣器械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擊昏槍

 

擊昏彈包

 

噴射器械

瓦斯粉沫噴射車

 

高壓噴水噴瓦斯車

 

噴射裝甲車

 

應勤器械

警銬

 

警繩

 

防暴網

 

 

 


 

 

(B)內政部許可各機關執行稽查任務人員得使用各種警械

 

 

得使用限於氣警(棒)(擊器)、防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持有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7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I.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氣警(棒)(擊器)、防暴;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3張。

 

II. 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III. 前2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   (電擊槍),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C)員警使用警械致財物損毀支付補償金之標準係由內政部訂定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18&flno=1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械使用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D)各警察機關員警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補償費用由各級政府支付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   (應)   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

(合法、依法)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   (應)   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違法)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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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限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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