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拘留所之構造、格局及設備,依拘留所設置基準設置之。該項設置基準,由各直轄市、
縣(市)警察局定之
(B)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 3 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C)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 3 次者,得拒絕其接見之請求
(D)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 60 分鐘
統計: A(144), B(2371), C(331), D(139), E(0) #1802459
詳解 (共 7 筆)
(A)拘留所之構造、格局及設備,依拘留所設置基準設置之。該項設置基準,由各直轄市、 縣(市)警察局定之
第6條
拘留所之構造、格局及設備,依拘留所設置基準設置之。
前項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B)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 3 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第15條
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被拘留人入、出所應登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及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
第一項入、出所通知單及前項之紀錄表均應編號妥為保存以備查核;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陳報主管長官核閱。
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
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
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
(D)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 60 分鐘
第47條
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但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A)拘留所之構造、格局及設備,依拘留所設置基準設置之。該項設置基準,由警政署各直轄市、 縣(市)警察局定之
(B)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 3 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C)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2 3 次者,得拒絕其接見之請求
(D)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30 60 分鐘
(A)拘留所之構造、格局及設備,依拘留所設置基準設置之。該項設置基準,由各直轄市、 縣(市)警察局定之
警政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6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6 條
I. 拘留所之構造、格局及設備,依拘留所設置基準設置之。
II. 前項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V(B)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 3 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15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15 條
I. 拘留所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所通知單始得收容或釋放被拘留人。
II. 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3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III. 被拘留人入、出所應登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及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
IV. 第1項入、出所通知單及前項之紀錄表均應編號妥為保存以備查核;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陳報主管長官核閱。
(C)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 3 次者,得拒絕其接見之請求
2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46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46 條
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
二、3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1被拘留人者。
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2次者。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
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
(D)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 60 分鐘
不得逾30分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47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47 條
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30分鐘。但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