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執行時效,係以何者作為決定標準?
(A)法定罰之種類
(B)法定罰之期間或額度
(C)宣告罰之種類
(D)宣告罰之期間或額度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0), B(149), C(1403), D(127), E(0) #1802457

詳解 (共 3 筆)

#2834954

自裁處確定之日起,故為宣告罰

99
2
#4804659

舉個實例讓大家好理解,如社維法

第 7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76條規定可以處1新臺幣三萬元以下、2停止營業或3勒令歇業,這三者即為法定罰

經過法官判斷後認為以停止營業即可達成目的者,判處停止營業即為宣告罰

所以法定罰至少有三種以上情況(考慮併罰的話更多),宣告罰則依法官當下的判決,因此執行時效依宣告罰之種類較合適

53
0
#4425256

自「裁處確定」之日起,故為「宣告罰之種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移送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1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49119
未解鎖
?考點延伸(一定要釐清的觀念) 法定刑、...
(共 3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