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1 甲擔任議會會長,在議會外餐廳用餐時對市府官員乙,大聲咆哮,高喊「你們都在混,一群王八蛋、 一群混蛋!」關於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侮辱公務員罪
(B)成立誹謗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C)成立強暴侮辱罪
(D)成立恐嚇取財罪
(E)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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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 C(2), D(1), E(21) #686652

詳解 (共 5 筆)

#4945736

應該是未說明該市府官員【是否執行職務時】,依實務見解,要執行職務時才成立侮辱公務員,否則為一般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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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9429
事實陳述、可受公評所以構成要件不該當??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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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98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80號妨害名譽

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者,乃係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
價不受不當詆毀,並非被害人主觀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之難
堪或不快,縱使被害人確實因被告之言語內容而內心感受難
堪,但若未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時,仍非「侮
辱」,否則言論自由將遭到前所未有之箝制,任何言語內容均
有可能造成被指述者內心之不快而構成「侮辱」,端視被指述
者之內心感受,此當非法律規範之目的。
所謂之「詛咒」係指用惡毒之言語詛罵或祈求鬼神降禍他人,惟惡毒之言語並不等同於侮辱之言語,祈求鬼神降禍他人亦非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之客觀人格或地位評價,況「肥胖」確實係造成高血壓、腦中風、腦溢血等心血管疾病之高風險因子,對於「肥胖」此一體型外觀所為之上開意見陳述,尚難因此即認被告所述言語構成「侮辱」;又所謂心理恐慌、心生恐懼云云,與社會上對被害人之客觀人格或地位評價無涉,此乃係恐嚇罪之保護範疇,且恐嚇罪之受惡害通知者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一般通念及客觀經驗法則加以判斷,而非單純以受惡害通知者之心理感受為斷,無論如何,均與本件被告所述言語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無關。


參考: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1133-38158-79b83-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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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596

本來答案是A 改全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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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021
未有E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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