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法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於 2018 年 7 月在巴黎結婚,乙女於 2019 年 1 月離家赴美國紐約州與 美國人丙男同居,並於同年 4 月生下丁。關於丁是否為甲之婚生子女應適用之準據法,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應適用我國法
(B)應適用法國法
(C)應適用我國法或法國法
(D)應適用我國法、法國法或美國紐約州法
(E)一律給分
(A)應適用我國法
(B)應適用法國法
(C)應適用我國法或法國法
(D)應適用我國法、法國法或美國紐約州法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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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319), C(340), D(363), E(126) #2823101
統計: A(313), B(319), C(340), D(363), E(126) #2823101
詳解 (共 6 筆)
#5653659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1 條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A我國法)或其母之夫(B法國法)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C)也沒毛病,因為可適用我國法或法國法
因為丁在美國出生(在美國出生就可取得美國籍),(D)美國紐約州法也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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