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7.我國 103 年公布實施之「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下列何者非其各款之一?
(A)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B)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C)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D)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統計: A(1236), B(369), C(533), D(1628), E(17) #1616388
詳解 (共 10 筆)
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
n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2/3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最新修正 教師法 已沒有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這條了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
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
之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
日。
| 六個月以下刑期尚屬輕微,部分法則甚至可以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修正通過的條文則增訂,除易科罰金外,也可以六小時折底一日的勞務取代。 |
教師法第14條之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一律處以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並未針對刑度的輕重作合理差別之處置,亦未對於輕罪且有改正可能之情形,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者,仍有機會再任教職,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恐有違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釋字第702號解釋),建議修改教師法第14條之規定,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資料來源: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66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