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 下列那一種情形,須經訴願後始能提起行政訴訟?
(A)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其獨立行政機關地位下所為之行政處分
(B)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針對廠商申訴所為申訴審議判斷
(C)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
(D)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不服訴願決定
(E)已刪除
統計: A(2272), B(337), C(123), D(289), E(518) #1608302
詳解 (共 10 筆)
須經訴願後始能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訴願前置主義 (無訴願即無行政訴訟)
(A)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其獨立行政機關地位下所為之行政處分 --應為機關對人民的不利處分,
應提撤銷訴訟-->故應先經訴願
(B)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針對廠商申訴所為申訴審議判斷
等同訴願 --所以不用再提訴願
(C)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
撤銷訴訟-亦可免訴願前置 (例外的)--已"經聽證"
(D)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不服訴願決定
有訴願決定,表示有"訴願"了
廣播電視法(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50-2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75-1 條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66-1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出處:
廣播電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01
有線廣播電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08
衛星廣播電視法
已經修法囉!
總統令增訂「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之一
第六十六條之一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這邊指的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也就是通傳會的行政處分),目前已經免除訴願程序,直接打行政訴訟囉!
所以這題目前是沒有答案的!
資料來源: 台灣法律網
獨立機關 除中選會外都不用訴願了
可否具體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