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提起行政訴訟,得選定其中一人為全體起訴
(B)行政訴訟之當事人有檢察官、被告、自訴人
(C)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委託民間私人團體時,因受託事件涉訟,在行政訴訟上應以該受 託之民間私人團體為被告
(D)被告機關經裁撤而有承受業務之機關,以該承受機關為被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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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 B(4120), C(605), D(172), E(0) #1608309
統計: A(391), B(4120), C(605), D(172), E(0) #1608309
詳解 (共 6 筆)
#2381927
行政訴訟當事人謂原告丶被告丶參加人(行政訴訟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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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279
行政訴訟當事人:
原告、被告、參加人
刑事訴訟當事人:
檢察官、被告、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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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8222
(B)行政訴訟之當事人有檢察官、被告、自訴人
第 23 條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 42 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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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2457
(A)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提起行政訴訟,得選定其中一人為全體起訴
行政訴訟法第29條第1項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B)行政訴訟之當事人有檢察官、被告、自訴人
行政訴訟法第23條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行政訴訟法第41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C)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委託民間私人團體時,因受託事件涉訟,在行政訴訟上應以該受託之民間私人團體為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25條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D)被告機關經裁撤而有承受業務之機關,以該承受機關為被告機關
行政訴訟法第25條
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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