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行為爭議,不屬於行政程序法上行政契約性質之爭議?
(A)公立學校對教師之聘任
(B)行政機關依照公開招標程序和得標廠商所簽訂之政府採購契約
(C)軍校和軍校生簽訂之公費契約
(D)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和醫院所簽訂之全民健保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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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8), B(5103), C(133), D(141), E(0) #1608300
統計: A(578), B(5103), C(133), D(141), E(0) #1608300
詳解 (共 7 筆)
#2291247
(B)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雙階理論
政府採購法
第一階: 行政機關(北市府) 巨蛋->廠商(遠雄) 得標---公法關係
第二階: 行政機關(北市府) 巨蛋->廠商(遠雄) 履約爭議--私權爭議(民法)
招標程序和得標廠商所簽訂之政府採購契約
A, C, D 都是行政程序法上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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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6401
公立學校教師聘用 行政契約
公立學校教師解聘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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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622
依前公後私的雙階理論,B屬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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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0705
第3條(適用範圍)
n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n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n 一、各級民意機關。
n 二、司法機關。
n 三、監察機關。
n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n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n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n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n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n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n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n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n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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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7473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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