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 在民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所修正的「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中有關警察機關的作為, 下列何者正確?
(A)學校、社會團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得知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等情事,應通知警察 機關協助處理
(B)少年虞犯事件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相牽連者,應先送法院處理。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或 不付保護處分者,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若未逾 2 個月,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C)法院將少年交付警察機關以外之機構、社會團體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時,應通知該少年原 移送之警察機關
(D)為強化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績效,得由法務部邀集相關機關或單位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 社會團體或專家學者,舉行「預防少年犯罪協調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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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475), C(224), D(256), E(0) #2017800

詳解 (共 4 筆)

#34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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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8933
答:B (A)學校、社會團體、各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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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5132
(A)學校、社會團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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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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