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所修訂之「警察機關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事項作業要點」,
有關計程車司機之登記發證作業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申請人應於領得講習合格成績單之日起 3 個月內,檢具該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原申
請之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及領取執業登記證
(B)縣(市)警察局於辦理登記時,應先審核其合格成績單有無逾期,及其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登錄
事項,如有錯誤、缺漏或不符執業事實等情事者,得先准予領取執業登記證,再限期補正作業
(C)汽車駕駛人經同一測驗區域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聯合測驗講習合格者,因故變更執業地
時,得至其新變更區域之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並領取執業登記證
(D)縣(市)警察局於受理登記領證申請後,如無不得辦理或應補正之情形者,應於 3 天內核發執
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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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112), C(420), D(710), E(0) #2017799
統計: A(313), B(112), C(420), D(710), E(0) #2017799
詳解 (共 3 筆)
#3420401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1685
《警察機關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事項作業要點》
六、登記發證作業
(A)
(一)申請人應於領得講習合格成績單之日起3個月內六個月內,檢具該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原申請之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及領取執業登記證;逾期者,該成績單失效,並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B)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於辦理登記時,應先審核其合格成績單有無逾期,及其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登錄事項如有錯誤、缺漏或不符執業事實等情事者,得先准予領取職業登記證,再限期補正作業須退還文件,不得辦理,於補正後,始得再行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C)
(五)汽車駕駛人經同一測驗區域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聯合測驗講習合格者,因故變更執業地時,得至其新變更區域測驗區域內之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並領取執業登記證。
(D)
(四)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於受理登記領證申請後,如無前揭不得辦理或應補正之情形者,應於三天內核發執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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