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民國 107 年 3 月修正公布的「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刑責區員警針對高再犯之虞治安
顧慮人口的查訪,得依據情節輕重報經分局核定增加查訪次數,並以多久期限為一期實施評估?
(A)每個月評估一次
(B)每 2 個月評估一次
(C)每 3 個月評估一次
(D)每半年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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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32), C(1210), D(196), E(0) #2017798
統計: A(196), B(32), C(1210), D(196), E(0) #2017798
詳解 (共 4 筆)
#6099340
高再犯之虞治安顧慮人口: 每三個月為一期實施評估,經評估仍為高再犯之虞者,得繼續增加查訪次數。
~得報經分局核定增加查訪次數為每月二次以上:
(一)轄區發生特殊或重大刑案或犯罪率增加。
(二)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查訪。
(三)臨時性專案另有規定。
(四)其他有防制再犯必要。
(一)轄區發生特殊或重大刑案或犯罪率增加。
(二)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查訪。
(三)臨時性專案另有規定。
(四)其他有防制再犯必要。
其他比較:
巡邏區(線),應陳報所屬上級機關(分局或警察局)列管,並至少每六個月定期檢討一次。
警勤區: 分局每年依警力配置及轄區狀況檢討劃分警勤區,並區分為繁雜警勤區及一般警勤區,經警察局核定後實施。警勤區員警由分局遴派適任員警擔任,有調整者,名冊應送警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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