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7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自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告訴乃論之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B)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不得再行自訴
(C)對於自己的妻子,不得提起自訴
(D)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為較重之罪而不得自訴,亦可以一起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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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134), C(349), D(1434), E(0) #2436795
統計: A(295), B(134), C(349), D(1434), E(0) #2436795
詳解 (共 10 筆)
#4361839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
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
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
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
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
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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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1714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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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248
但不得
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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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488
可能是會優先拿重的罪來告吧
誰會拿比較輕的罪去對付犯人?
對他仁慈幹麻呢
誰會拿比較輕的罪去對付犯人?
對他仁慈幹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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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6168
(A)323條第一項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B)322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C)321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D)319條第三項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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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1896
(D)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為較重之罪而不得自訴,亦可以一起提起自訴→起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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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514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但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但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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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8286
請問為何題目已刪除??哪個細節有修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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