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關係人應如何救濟?
(A)提起上訴
(B)提出異議
(C)提起抗告
(D)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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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698), C(130), D(187), E(0) #2436766

詳解 (共 4 筆)

#4225600

第240條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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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8154

申訴:指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

這題本來我選D,後來看還有時間就再檢查一下,最後想想申訴跟行政機關比較有關連,所以最後改成B… (真的嚇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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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1153
再議則是: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向原檢察官、直接上級檢察長、檢查總長提出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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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188
第 240 條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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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18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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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37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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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書記官相關考點:I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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