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訴訟參加,應於他人間之訴訟(本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B)參加,得與上訴行為合併為之
(C)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D)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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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2), B(258), C(353), D(231), E(0) #2436761

詳解 (共 10 筆)

#4265489

ab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c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d第 64 條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10001&b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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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265

(A)聲請訴訟參加,應於他人間之訴訟(本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民訴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五等民事訴訟法跟刑事訴訟法大意,個人覺得最好的念法是,有點基礎後,直接念法條(找法條後面有附考古題的小法典,補習班有出小法典,常考法條跟關鍵字都有標明,網路上或書局都買得到。)念熟考古題裡找常考的法條跟關鍵字。

法條多念幾遍,不用硬背,看久自然會有語感,關鍵字就記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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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109
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第 64 條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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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131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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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9529
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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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9209
A選項還是不是很清楚。請問有人可以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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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557

第58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非A選項敘述: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B)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第60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C)
 
第64條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D)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
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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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0162

樓上 林明正 法條條號標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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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187
小羅 已修正,不好意思手誤多打一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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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871
已修正,如有錯誤麻煩告知,謝謝。§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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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30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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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0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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