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9 有關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對審判權發生爭議之處理,何者敘述正確?
(A)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移送 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則受移送法院應與行政法院協調受理
(B)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且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 之意見;裁定後當事人不得抗告
(C)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若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 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D)行政法院可以依原告和被告之合意定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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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5), B(563), C(912), D(258), E(0) #2799471

詳解 (共 10 筆)

#5219857
行政訴訟法 第 12-2 條
1.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2.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3.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4.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5.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6.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民事訴訟法 第 182-1 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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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2009
c選項 民事訴訟法有修法

第 182-1 條 (裁定停止-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見解有異)

I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
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II 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III 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IV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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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831

民事訴訟法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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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1724
行政訴訟法12-1到12-5條已經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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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468
(A)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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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A)第 12-2 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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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 7-4 條 前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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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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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983
這題別讀,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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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5085
回樓上,我是覺得字好多,然後通篇只考一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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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79720
未解鎖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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