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9.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有關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
之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其利息之計算,由各公司自行訂定
(B)應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其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C)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其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D)保險人仍應依投保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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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3068), C(5321), D(617), E(0) #1969066
統計: A(301), B(3068), C(5321), D(617), E(0) #1969066
詳解 (共 10 筆)
#4654046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7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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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522
補充!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5條: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
費,應予無息退還。
這兩條的應得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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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5240
三樓說對,得和應,真的得小心應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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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938
108年去考,就是錯這題
現在再重測,還是錯一樣 = =
我罰寫十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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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154
BC選項一樣,請更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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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5765
第 七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7-違反à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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