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之郵票,經該公司依程序將其廢止者,依郵政法規定,得自廢止之日起多少時間
內,向該公司換取新票?
(A)1 個月
(B)3 個月
(C) 6 個月
(D)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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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 B(584), C(8763), D(70), E(0) #1969028
統計: A(332), B(584), C(8763), D(70), E(0) #1969028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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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17條】已發行郵票之廢止
I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II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I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II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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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771
郵政法 第 1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C) 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C) 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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