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0 公務員甲因職務上收賄行為,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休職 2 年之議決。甲不服,應如何救濟?
(A)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B)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D)除有再審議之事由,得聲請再審議外,並無救濟途徑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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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22), C(5), D(90), E(33) #627854
統計: A(104), B(22), C(5), D(90), E(33) #627854
詳解 (共 7 筆)
#1173678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作成之判決,即為確定終局之判決(採一級一審制)
除有再審事由存在提起再審,則無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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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61
(司法)懲戒 > 再審議
(行政)懲處 > 行政爭訟
*懲戒: ex 撤職.休職.降職.減俸.記過.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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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161
立法院109年5月22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審理制度從過去的一級一審制(當事人若對裁判結果不服,無法上訴或抗告),改為一級二審制。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的終局判決不服者,依新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規定,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而第二審採法律審。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
依新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第8條規定:公務員經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而懲戒法庭對於移送的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的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的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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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596
變成 只可上訴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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