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40. 有關農田水利會,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應屬公法關係
(B)農田水利會並非自治團體,未擁有自治權限
(C)水利小組成員間,對於管理、使用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所生之爭執,屬於私權性質,應 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D)凡在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均為農田水利會之當然會員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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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60), C(13), D(12), E(0) #704465

詳解 (共 2 筆)

#1638363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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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指出,15個會長任期延任2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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